搜尋結果:林宜民

共找到 121 筆結果(第 61-7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耀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耀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耀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7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6-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維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904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47-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立祥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任立祥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6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15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48-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騰煬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騰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騰煬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 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0-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詠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詠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詠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4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2-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竣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竣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竣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4-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瑞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2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17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3-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孟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孟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 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5-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瑋翔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5918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侵上訴字第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49-20241217-1

原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大興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松 原 告 陳明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原 告 陳松澍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被 告 林一彥 林俊彥 林銀露 林宜民 林瑞發 廖婉君 林金魁 林慶忠 林三和 林廷諺 林沂宣 林世杰 上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高林毓菁 訴訟代理人 王逸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3頁第18行「65地號土地同意變價分割」,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2024-12-16

TPDV-112-原重訴-5-20241216-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