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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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樂粄米好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少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睿祺(原名:曾睿麒、曾睿祈)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62,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1-20

TPDV-114-補-193-202501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卓文仁 詹彩玉 詹林文姬 詹彩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1-20

TPDV-114-補-16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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