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劉源雲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相 對
人 劉賢一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關 係 人 劉怡彣
劉旻錡
劉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賢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源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劉怡彣(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因中風及腦梗
塞,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劉
源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劉怡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並提出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診斷證明書、
戶口名簿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劉源雲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劉怡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2、診斷證明書。
3、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4、親屬會議同意書及訊問筆錄:關係人劉旻錡、劉東漢及呂
美玉同意選定聲請人劉源雲為監護人,並同意指定關係人
劉怡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高血壓、多發性梗塞性腦中風,造成器質性腦病
變,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
定聲請人劉源雲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
益,另指定關係人劉怡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SCDV-113-監宣-596-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