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行動貝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哲民
訴訟代理人 廖維達律師
張嘉予律師
楊壽慧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遠景多媒體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84,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3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TPDV-114-補-554-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