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62號
原 告 楊媄雯
被 告 林麗卿
原告與被告林麗卿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0,33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民事起訴狀主張:被告向其購買生活用品
,直至112年7月23日棄標,金額總計1萬0,333元等語,然其請求
之訴訟標的及兩造法律關係為何,尚不明確,爰請補正本件訴訟
標的(請求權基礎)、兩造之法律關係為何?並具體敘明被告所
購買之商品、金額、時間、商品是否交付等節,另行具狀補正敘
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SJEV-113-重小-2562-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