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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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 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 ○113年第4次性侵害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再犯危險有顯 著降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33-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姿婷(原名廖月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姿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姿婷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 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9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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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光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光明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 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6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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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雷瑩泰(原名雷智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瑩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瑩泰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1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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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修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修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修愷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 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9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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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維(原名陳軒宇)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等案件,經本 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 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受 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 、2、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文。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 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之受刑人 ,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同條第2項「法院為前項 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 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 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之規定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 子為性交罪等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31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12年5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 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71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斟酌上揭函文所載 之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 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及 卷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戶口名簿、受刑人 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 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 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 、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 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 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7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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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金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金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金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4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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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玉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玉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玉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2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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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封又云(原名封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封又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封又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 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1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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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孟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孟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孟哲因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9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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