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雅淑
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雅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
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
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經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惟有卷內人證、物證可佐,
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涉犯販
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又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本
案證人會透過他人聯繫表示願意幫忙作證,本院認非予羈押
,不足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裁定自113年7月16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起
訴書所載犯行,依其供述與其他卷內事證,犯罪嫌疑重大,
且其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迄今仍存在,又本案尚未進行審理
程序,尚待交互詰問證人之程序進行,本院認仍有確保嗣後
被告到案進行審理之必要,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院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
,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爰依據刑事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諭知自113
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CHDM-113-重訴-12-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