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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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丞竣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 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康丞竣於民國112年5月9 日簽發內載金額新臺幣24萬元、到期日113年6月11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 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系爭本票之金額欄記載「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正」,其 中「貳拾肆」部分係印刷體文字,「萬元正」部分則係手寫 文字,足認金額欄之記載經增改。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 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是依首揭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 。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1

SLDV-114-司票-102-2025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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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黃文瀚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41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6,716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 1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16,71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1

SLDV-114-司票-1518-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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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5,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1,25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5, 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41,2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1

SLDV-114-司票-1417-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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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啓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孟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3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債權人陳稱兩 造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3年5月30日,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 書以為釋明。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自同年6月1日起 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計算至民國113年5月30日止之 利息,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1

SLDV-114-司促-677-2025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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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0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 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3個月為限。國外交易費新臺幣24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1

SLDV-114-司促-767-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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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家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2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1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2025-03-20

SLDV-114-司促-62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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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奕叡 李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82,825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482,82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票-205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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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4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 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票-125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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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英棋 相 對 人 洪季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350,504元 ,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票號:WG0000000),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 13年8月25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票-129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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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朝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票-202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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