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莊家琪
陳中岳
許珠敏
林德良
相 對 人 葉湘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3月20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00,000元
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12年12月2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4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
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左營 新庄 八 100 (空白) 3029 53/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053 新庄段八小段1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20層 第五層: 合計:125.29 陽台:15.95 雨遮:0.93 花台:0.98 露台:7.17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號5樓 共同使用部分 新庄段八小段1241建號,面積:9,62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8/1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拍-166-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