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調解標的價額

共找到 63 筆結果(第 61-63 筆)

重司調
三重簡易庭

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王湘茹 代 理 人 郭瑋峻律師 相 對 人 黃政棋 陳宛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繳納聲請費,而本件調解聲明為 :㈠相對人黃政棋及相對人陳宛君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新臺幣1 00萬元整,及自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黃政棋應將門牌號碼為新 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聲請人。 三、本件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部分,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系爭不動產 所在同社區之大樓與聲請調解時點相近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而上開建物面積分別為1 84.84平方公尺【總面積66.13平方公尺+陽台8.55平方公尺+ 露台86.99平方公尺+花台4.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建號4375( 4,085.23平方公尺×100000分之452)=184.84平方公尺,小 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則此部分不動產之標的價額應以27, 356,320元計算【計算式:184.84平方公尺×148,000元=27,3 56,320元】。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其100萬元 ,是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合計為28,356,320元,茲依前述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繳納聲請費5,000元,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 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2024-10-08

SJEV-113-重司調-307-20241008-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高明慧即布布屋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 求之借款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違約金,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32元(計算式:本金16萬元+利息1,5 21元+違約金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160,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9月23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11/365) 3.125% 1,521 元 2 違約金 160,000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9月23日 (81/365) 0.3125% 111 元 合 計 1,632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2024-10-04

MLDV-113-補-1893-20241004-1

雄司補
高雄簡易庭

履行契約聲請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淑敏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24,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2024-10-01

KSEV-113-雄司補-108-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