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債務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61-70 筆)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邱淑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張綉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00○00號五樓之1)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9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1

MLDV-114-司繼-218-20250321-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蔡銘鏢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惠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 號2樓)於114年1月1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惠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惠蘭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1

TPDV-114-司繼-29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蔡東興 被 繼承人 蔡秋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秋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蔡東興係被繼承人蔡秋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巷00號2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秋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0

TYDV-114-司繼-907-20250320-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許和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總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鄰○○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4日死亡, 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0

MLDV-114-司繼-206-20250320-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杜秀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秋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 00鄰○○○街000號十五樓)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 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0

MLDV-114-司繼-162-20250320-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黃上國 被 繼承人 黃翁時(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翁時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上國係被繼承人黃翁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翁時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0

TYDV-114-司繼-622-20250320-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莊秉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潘名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於114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潘名貴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潘名貴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0

TPDV-114-司繼-717-20250320-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羅敏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綉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路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 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19

MLDV-114-司繼-183-20250319-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鄭炳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金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 0鄰○○○00○00號)之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死亡 ,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19

MLDV-114-司繼-160-20250319-1

司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展延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丙○○遺產債務之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月 11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六個月期間,法 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 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 24日死亡,繼承人即聲請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經鈞院以 111年度司繼字第98號民事裁定准許自113年1月11日公示催 告,惟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尚有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債權是 否列入遺產存有爭議,聲請人就該爭議已提起民事訴訟,且 聲請人另聲請確認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費用額。為釐清上開遺 產權利歸屬,及訴訟費用應由遺產負擔之比例,並避免損害 被繼承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 ,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狀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 司繼字第98號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2025-03-19

HLDV-113-司繼-786-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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