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江喻伶
被 繼承人 江阿發(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阿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16日命補正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收受迄今仍未繳費,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繼-2620-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