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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江喻伶 被 繼承人 江阿發(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阿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16日命補正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收受迄今仍未繳費,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4-10-09

TYDV-113-司繼-2620-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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