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祥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26,812元
正未給付,其中122,641元為本金;3,871元為利息;3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文祥於民國112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485,489元正
未給付,其中471,358元為本金;13,831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文祥於民國113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民國120年3月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16,632元正
未給付,其中113,828元為本金;2,804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641元 陳文祥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71358元 陳文祥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3828元 陳文祥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CHDV-113-司促-13665-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