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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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旭帆(原名胡璿均、楊璿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旭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旭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1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25-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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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淑珍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2年11 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460號函核准假釋 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42-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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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柏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柏榮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3年3月20日送 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 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6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16-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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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紹堂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紹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紹堂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 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3年2月15日送 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 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3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30-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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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東華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東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東華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 5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18-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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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信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信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1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25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24-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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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阿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阿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阿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2 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10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04-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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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振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華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3年4月11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2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22-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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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宏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宏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08 年5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1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298-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有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有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有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 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 人於112年1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530號 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PHM-114-聲保-310-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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