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楊采螢
楊靜玟
債 務 人 楊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楊正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
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9月19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而債務人楊正全於107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07年9月26日起至122年9月26日止,約定依
年金法,按月定額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
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楊正全自113年11月26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04,342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楊正全
已於108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贈與
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楊采螢、楊靜玟(權利範圍各2分
之1),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回執
、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
籍異動索引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
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等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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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富台段 558 66.00 全部 相對人楊采螢、楊靜玟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959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6.35 39.30 39.30 114.95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楊采螢、楊靜玟權利範圍各2分之1
TNDV-114-司拍-51-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