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和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8,9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和貴於民國112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4日止累計908,998元正未給付,其中894,271元為本金
;14,234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4271元 張和貴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224-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