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賈尼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賈尼克於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2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
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4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006
,521元正未給付,其中1,006,054元為本金;467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賈尼克於民國110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993,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4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455,638
元正未給付,其中454,840元為本金;798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賈尼克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
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463
,265元正未給付,其中1,461,184元為本金;2,081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賈尼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4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4840元 賈尼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賈尼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9%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760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