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住所送達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佩瑜 丁志鴻 吳碧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佩瑜前就讀市立鶯歌工商邀同債務人丁志鴻、 吳碧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80,00 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丁佩瑜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66,13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丁志鴻、吳碧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6,135元 丁志鴻、丁佩瑜、吳碧津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66,135元 丁志鴻、丁佩瑜、吳碧津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135元 丁志鴻、丁佩瑜、吳碧津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808-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靖婷 張懿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靖婷於民國107~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懿絜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 ,共計新臺幣160,58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 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 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 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 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 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 算。二、詎債務人黃靖婷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0月0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32,91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 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張懿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14元 張懿絜、黃靖婷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32914元 張懿絜、黃靖婷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14元 張懿絜、黃靖婷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18-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朱紹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紹齊於民國109~111年間邀同案外人朱品軒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215,35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 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 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 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 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朱紹齊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0月18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49,59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9590元 朱紹齊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1 149590元 朱紹齊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590元 朱紹齊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940-2025031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秉哲 李彥達 陳玉梅 一、債務人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24,6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秉哲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李彥達 、陳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2筆,共計新臺幣35,86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 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56期,於償還期間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秉哲自民國113年8月15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66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 彥達、陳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 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65元 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665元 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 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65元 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18-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陸品君 陸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陸宇亮於民國109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陸品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183,55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計算。 ㈡詎債務人陸宇亮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35,90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陸品君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5,90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9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18

TTDV-114-司促-913-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菁菁 劉美芳 廖全財 一、債務人廖全財、廖菁菁、劉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廖菁菁前就讀國立臺 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廖全財、劉美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 ,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 約定事項,共 10 份,金額總計 284,152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廖菁菁自民 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40, 62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 人廖全財、劉美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66-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彩林 蕭卉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2元 蕭卉妤、蕭彩林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6222元 蕭卉妤、蕭彩林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2元 蕭卉妤、蕭彩林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403號) (一) 緣債務人蕭卉妤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蕭彩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111,53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 人蕭卉妤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 本金56,22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彩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戶 籍謄本1紙

2025-03-17

TPDV-114-司促-3403-202503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楷恆 林承逸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6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楷恆於民國106~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承逸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 共計207,04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 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 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 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20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㈡、詎債 務人林楷恆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7,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 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 務人林承逸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7369元 林承逸、林楷恆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117369元 林承逸、林楷恆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17369元 林承逸、林楷恆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7

ILDV-114-司促-1161-202503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子辰 簡俊達 劉鈺君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80,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子辰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 人簡俊達、劉鈺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以下同)8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0份,金額總 計227,41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子辰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80,93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 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簡俊達、劉鈺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0,930元 劉鈺君、簡子辰、簡俊達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80,930元 劉鈺君、簡子辰、簡俊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0,930元 劉鈺君、簡子辰、簡俊達 自民國113年10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4

ILDV-114-司促-1116-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古惠燕 陳佳偉 陳進富 一、債務人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94年起就讀光啟高中期間,邀同債 務人古惠燕及陳進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6筆,計新臺幣161,865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1月19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陳佳 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4 ,81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古惠燕及陳進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 紙、戶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PCDV-114-司促-6675-202503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