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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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仁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3,60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仁瑋於110年03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67元 潘仁瑋 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87335元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87335元 潘仁瑋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87-20250314-1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紫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坤葆、陳麗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之要旨可參)。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非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對相對人張坤葆、陳麗琴之債權證 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 正,惟聲請人於114年3月4日僅陳報債權證明文件即聲請狀 後所附之證據資料,且聲請人與第三人廖本儀並無另外簽立 債權讓與契約,僅簽立借貸契約及第三人讓與抵押權予聲請 人即包含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又聲請人雖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然所提出之借貸契約、本票等債權 證明文件,均非相對人張坤葆、陳麗琴所簽立,難以認定即 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文 件未補齊,顯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3-14

TCDV-114-司拍-3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淑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043元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93021元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強制換頁========== 附件: 緣債務人莊淑琪於100年06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2025-03-14

TPDV-114-司促-3346-20250314-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施耀慶 相 對 人 李蕙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票據、墊 款,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11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 113年8月26日分別簽發面額新臺幣4,500,000元、900,000元 、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經於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13年11月26日屆期未清償,且經聲請人以存證信 函催告未獲置理,相對人尚積欠4,500,000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2紙、存證信函催告函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 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   對人雖具狀表示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爭執,且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尚可能涉及施耀慶與詐騙集團勾結,相對人並提 出刑事詐欺案件,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 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 權存在且其清償期經存證信函催告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 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 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 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和平  五 200 (空白) 746 199/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56 和平段五小段2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7層 2層:57.52 合計:57.52 陽台:7.09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巷0號2樓 共有部分 和平段五小段782建號,面積:1,64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1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CTDV-113-司拍-227-20250313-4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翠鳳於108年11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 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1673元 林翠鳳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294234元 林翠鳳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294234元 林翠鳳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13

TCDV-114-司促-6900-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謝聖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聖凰於108年06月03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331元 謝聖凰 自民國113年1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9893元 謝聖凰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9893元 謝聖凰 自民國113年1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13

TCDV-114-司促-6902-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政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政堯於108年11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 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1210元 許政堯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 002 新臺幣 111093元 許政堯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4% 003 新臺幣 134098元 許政堯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1210元 許政堯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111093元 許政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 134098元 許政堯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13

TCDV-114-司促-6916-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靖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靖彤於112年08月04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622元 李靖彤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75502元 李靖彤 自民國113年1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75502元 李靖彤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13

TCDV-114-司促-6901-202503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薇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薇彤於107年10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0032元 黃薇彤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10739元 黃薇彤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13

PCDV-114-司促-6577-2025031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顏景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顏景煌於112年05月15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009元 顏景煌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5% 002 新臺幣145864元 顏景煌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139276元 顏景煌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009元 顏景煌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45864元 顏景煌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139276元 顏景煌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13

CHDV-114-司促-253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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