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27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債 務 人 巴唐即PHUMTHAISONG PATHAN
住新竹縣○○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巴唐即PHUMTHAISONG PATHA
N於內政部移民署之居留資料,如查有雇主並聲請對其之薪
資債權聲請執行,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現於豪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服務,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湖
口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TYDV-114-司執-15627-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