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戴勝義
相 對 人 皇家侍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
「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資方同意給付勞
方職業災害補償原領薪資補償31,600元(已有扣除勞健保自負)、
勞退6%差額22,176元、特休未休工資16,625元,資方應於114年1
月15日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零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12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補償新臺幣(下同)31,6
00元、勞退6%差額22,716元、特休未休工資16,625元,合計
70,401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
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31,600元、勞退
6%差額22,716元、特休未休工資16,625元,合計70,401元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