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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 9年4月15日、110年8月30日、112年3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帳款尚餘 33,245元,及其中本金30,19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85元 盧佳慶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 27805元 盧佳慶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51-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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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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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8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債 務 人 潘子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148-20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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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42,032元,及其中本金39,811元未按 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42,032元及其 中本金39,81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89-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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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費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費政憲於民國110年0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 起至民國113年07月0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計付( 現已調整為2.47%)。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一 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人5,485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 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 民國113年06月03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 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立有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27-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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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銘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持卡人即債務人王銘守於民國100年5月3日經向聲請人 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後聲請人核發卡號0000-0000-0000 -0000之信用卡予債務人使用,並依臺灣銀行信用卡約 定條款約定持卡人得持該信用卡簽帳消費,並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 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予聲請人,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並就未付「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 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利率計付利息,暨按各帳單週 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下同)100元計付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復依前開約定條款第22、23條 約定,若持卡人有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 ,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 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112年11月起未 依約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迄今尚欠18,919元(本金17,9 25元、利息694元、違約金300元)及自113年10月10日 起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迭經催告無效。 (二)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 ,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25元 王銘守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01%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86-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郭桂慧即豐礎飲食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34-2024102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02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KARTONO即卡多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16,820元,到 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票-9402-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芳岑即林佩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芳岑即林佩詩於民國109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 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 累計163,801元正未給付,其中158,516元為本金;5,19 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516元 林芳岑即林佩詩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50-2024102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5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徐玉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000,000元, 到期日113年10月2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票-9459-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胡世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世芸於民國111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563,1 38元正未給付,其中536,244元為本金;25,601元為利 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6244元 胡世芸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46-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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