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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朱妙弟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朱妙珍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朱佳汎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30869-1 股票 1 228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59910-3 股票 1 96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385581-6 股票 1 55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426070-3 股票 1 3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463813-8 股票 1 76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536560-5 股票 1 5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657373-4 股票 1 55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572799-8 股票 1 135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30902-4 股票 1 9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686880-7 股票 1 205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89821-3 股票 1 175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937920-8 股票 1 182 01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4360-6 股票 1 152 01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2-ND-337927-8 股票 1 1000 01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D-591152-8 股票 1 1000 01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82163-0 股票 1 186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07

CTDV-113-司催-150-20241007-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林秀蓮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向發行公 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 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之 聲請而於同年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 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D 0913281 5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1053835 7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1053836 8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1089658 0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D 1460557 7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573475 9 股票 1 100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595079 1 股票 1 1000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1476 7 股票 1 1000 00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5194 6 股票 1 1000 01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D 1704282 6 股票 1 1000 01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D 1768856 0 股票 1 1000 01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D 1825107 4 股票 1 1000 01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D 1821069 9 股票 1 1000 01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 ND 1841675 5 股票 1 1000 01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1889366 9 股票 1 795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2232595 1 股票 1 919

2024-10-07

CTDV-113-除-218-2024100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林秀穗 相 對 人 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存字第80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變 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802號擔保提存事件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物即現金,准以如附表所示股票變換之。 理 由 一、按因假扣押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 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準用第102條第1項本文、 第105條第1項規定即明。而法院為許可變換提存物之裁定時 ,應權衡變換後之新提存物與變換前供擔保之原提存物暨其 孳息,在經濟上是否具有相當之價值而後定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如以有交割 行情之有價證券聲請變換原已提存之提存物即現金者,法院 得以裁定前一日收盤價格為準,審酌該有價證券之實際價值 是否與現金相等。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依本院11 2年度全字第240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 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870,000元之擔保(下稱系爭原提 存物),經本院113年度存字第802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提 存事件),茲因資金調度考量,聲請准以變換為如附表所示 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等語。 三、聲請人依系爭假扣押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16日為相對人提 供系爭原提存物之擔保乙節,業經調閱系爭提存事件案卷無 訛。而系爭原提存物存放於臺灣銀行,按一般活存利率計息 ,自提存時起算至本院裁定之日止,所生孳息約為2,941元 ,有臺灣銀行存(放)款牌告利率表、利息計算表可參。又 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均為上市公司,有卷附臺灣證券交易所 之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資料為憑,堪認系爭股票應具有 相當之流通性及變現性。復以系爭股票於裁定前一交易日即 113年10月4日之收盤價格(如附表所示),計算其價值共計 1,166,400元,顯然高於系爭原提存物加計上開提存利息。 是聲請人聲請以系爭股票替換系爭原提存物,價值尚屬相當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股票代號 發行公司名稱 股數 113年10月4日每股收盤價 113年10月4日總價 1 13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00 53元 583,000元 2 1101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00 33.8 236,600元 3 1326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3.35元 346,800元 合計 1,166,400元

2024-10-07

TYDV-113-聲-17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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