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崇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36元(含請求金額109,160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09,160元 113年7月21日 113年12月24日 (157/365) 1.775% 833.43元 小計 833.43元 2 利息 109,160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1月13日 (20/365) 2.775% 165.98元 小計 165.98元 3 違約金 109,160元 113年8月22日 114年1月13日 (145/365) 0.1775% 76.97元 小計 76.97元 合計 110,236元
TYEV-114-桃補-264-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