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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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郝代瀅 郝台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20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40元 郝代瀅、郝台光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40元 郝代瀅、郝台光 自民國113年 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1

TNDV-114-司促-5020-20250321-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崇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36元(含請求金額109,160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09,160元 113年7月21日 113年12月24日 (157/365) 1.775% 833.43元 小計 833.43元 2 利息 109,160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1月13日 (20/365) 2.775% 165.98元 小計 165.98元 3 違約金 109,160元 113年8月22日 114年1月13日 (145/365) 0.1775% 76.97元 小計 76.97元 合計 110,236元

2025-03-21

TYEV-114-桃補-264-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鄭詠心兼詹麗玉之繼承人 鄭羽秀即詹麗玉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詹麗玉 一、債務人鄭羽秀即詹麗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麗玉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詠心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 陸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409元 鄭羽秀即詹麗玉之繼承人、鄭詠心兼詹麗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8409元 鄭羽秀即詹麗玉之繼承人、鄭詠心兼詹麗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409元 鄭羽秀即詹麗玉之繼承人、鄭詠心兼詹麗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1

TNDV-114-司促-5012-20250321-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莊玉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9,4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1

SLDV-114-司促-723-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顏彣喬 債 務 人 顏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3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33466元 顏瑞興、顏彣喬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133466元 顏瑞興、顏彣喬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1

TNDV-114-司促-4832-2025032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文華 胡美玲 呂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4,244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呂文華、胡美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915元 ,及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 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56-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黃柏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501元 黃柏温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3501元 黃柏温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501元 黃柏温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0

TNDV-114-司促-501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翊廷 賴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79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翊廷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賴淑 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79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 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蔡翊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賴淑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96元 蔡翊廷、賴淑娟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96元 蔡翊廷、賴淑娟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4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高于婷 辛梁芳平 一、債務人高于婷、辛梁芳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9,26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 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 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高于婷、高忠源、辛梁芳平發支付命令,惟 查高忠源已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 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265元 辛梁芳平、高于婷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265元 辛梁芳平、高于婷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40-20250320-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亜婷 高三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4,74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745元 高三女、楊亜婷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4745元 高三女、楊亜婷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745元 高三女、楊亜婷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亜婷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佛光大學時依 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高三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0筆,金 額總計新臺幣38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楊亜婷 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 欠本金新臺幣344,74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 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 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三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

2025-03-20

SLDV-114-司促-61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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