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7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蔣郁瑤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華娟 住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華娟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及松山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PTDV-113-司執-70710-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