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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凱基商業銀行想請屏東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鄭榮華在富邦人壽的保險解約金,但因為富邦人壽在台北市松山區,所以屏東地方法院說他們沒管轄權,要把這個案子移到台北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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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63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欣哲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徐淑慧 住同上 債 務 人 鄭榮華 住○○市○○○街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榮華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