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仲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仲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仲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屬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
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
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
民國114年1月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且對於上述所示數罪之定刑,表示「沒有意見,請依法處
理」、「無意見」等情,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
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陳
述意見狀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至11所示10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然依
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
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罪宣告刑之
總和(有期徒刑10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附表編號2至11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之總和(有期
徒刑4年1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
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75
號判決確定日(即111年7月19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
犯前述11罪之罪質分別為毀棄損壞罪1罪、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10罪,侵害法益不同,且犯罪時間相距近2年,以及
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
所犯前述11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犯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則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與編號1所示之罪
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
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毀棄損壞罪 有期徒刑3月 109年5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111年6月16日 同左 111年7月19日 聲請書誤載已執畢,應予更正。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3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41號 113年8月28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11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11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 111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TPHM-114-聲-233-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