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2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陳達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91,382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7,374元) 1 利息 18萬6,508元 113年10月10日 114年1月16日 (99/365) 7.42% 3,753.56元 2 違約金 18萬6,508元 113年11月11日 114年1月16日 (67/365) 0.742% 254.03元 小計 4,007.59元 合計 19萬1,382元
TCEV-114-中補-725-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