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債 務 人 杜美清
代 理 人 饒 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580元【(3+1)431
5-1,0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錄: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
債權人清冊之正本。
三、債務人民國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四、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五、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六、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辦
理保單質借之時間是否為聲請更生之前2年內、質借之金額
為多少、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多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
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十、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
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
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
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
十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林維博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十二、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三、有無積欠國民年金保險費?若有,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
清冊。
十四、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十五、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
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並提出所有居
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
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六、提出應受扶養人林維博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
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並提出家族系統表
、應受扶養人林維博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
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七、債務人自陳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規定,核以114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應為2
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又債務人與應受扶養人林
維博有一名成年子女,該名子女當可與債務人共同負擔林
維博之撫養費,即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半數1萬2,228元。
請債務人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為何債務人卻自陳負
擔林維博每月生活費仍達1萬7,418元,暨該等生活費之明
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十八、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按「111年度」臺北市最低
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8,682元之1.2倍即2萬2,418元,又
須扶養應受扶養人林維博每月生活費須1萬7,418元,惟債
務人自陳每月收入約1萬5,000元至2萬元,顯無法支應上
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超
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
,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
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288-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