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51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教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
年度聲再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KSBA-113-聲再-51-2024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