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
,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PCEV-114-板補-743-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