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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念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4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帳款尚餘22,153元, 及其中本金20,09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㈢、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348-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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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琬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琬儀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415-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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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漢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漢盈於民國113年10月2 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 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 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417-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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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64號 債 權 人 王立中 債 務 人 張勝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264-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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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0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芳榆即劉巧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301-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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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83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 務 人 劉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28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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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達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16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4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8,3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29 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6,8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35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8318元 葉達霖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3% 002 新臺幣 326836元 葉達霖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8318元 葉達霖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26836元 葉達霖 暨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358-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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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8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債 務 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281-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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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宥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296-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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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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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莉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莉珣於88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4,493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23,280元整、預借現金22,532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65,9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 91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8,522元自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40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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