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8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宜麗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勝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8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9月23日 500,000元 285,485元 113年6月23日 113年6月24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8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5月8日 500,000元 146,950元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1日
附表3: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7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8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8年12月10日 500,000元 85,469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10日
SLDV-113-司票-25852-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