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夢雯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6號 債 權 人 林美雲 債 務 人 蘇奈‧達喀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KLDV-114-司促-506-20250226-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秉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501元,及其中新臺幣78,7 82元,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帳款尚餘82,501元, 及其中本金78,78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KLDV-114-司促-1058-20250226-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債 務 人 黃忠義 蔡傅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257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KLDV-114-司促-941-20250226-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3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7月19日 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KLDV-114-司促-962-20250226-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339元,及其中新臺幣137 ,619元,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KLDV-114-司促-807-20250226-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鑫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720元,及其中新臺幣42,3 22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鑫宏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 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3年12月14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45,720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2,3 22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3年12月14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3,39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5

KLDV-114-司促-1016-20250225-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呂孟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134元,及其中新臺幣21,4 16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5

KLDV-114-司促-1005-20250225-1

司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1號 原 告 簡洪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慈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4日依職權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11,805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新臺幣9,585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關於「第二審裁判費為11,805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為9,58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2025-02-25

KLDV-113-司他-11-20250225-2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彥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彥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止累計18,713元正未給付, 其中18,569元為消費款;14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54元 黃彥斌 自民國114年2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15元 黃彥斌 自民國114年2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5

KLDV-114-司促-1031-20250225-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玉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玉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58,861元正未給付,其中 50,303元為消費款;8,55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3元 林玉娥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5

KLDV-114-司促-1043-2025022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