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9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房屋貸款、信用貸款
,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9月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
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及其他經雙方所約定
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
費用及因辦理債務人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之設定所生之手續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
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政緯,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林政緯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1
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9年9月2
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29日即未繳納本息,且經聲請人於
民國113年7月18日發函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3,271,0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特約事項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不動產土地及建物明細、房屋貸款約定書、113年7月18日催
告函及雙掛號信函郵局退件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崇光 1163 3,881.01 10000分之2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3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2層 十一層:77.84 合計:77.84 陽台:9.67 全部 臺中市○○路000號十一樓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號,面積5,496.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TCDV-113-司拍-37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