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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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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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孚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本金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8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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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莊霈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莊霈瀅於民國111年11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 起至民國118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9日止累計264,957元正未給 付,其中263,270元為本金;1,6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270元 莊霈瀅 自民國114年0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CDV-114-司促-8341-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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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4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2,638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8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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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蘇羿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 二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 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 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32-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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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債 權 人 勁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建立 債 務 人 蘇翠蘭即新發玻璃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7301-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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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債 務 人 許國蓯 許躍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799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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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債 權 人 林麗霞 債 務 人 蘇君宇即蘇建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6848-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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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傑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曾傑麟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曾傑麟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新社區及太平區遷離,現設 籍於臺南市六甲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25

TCDV-114-司促-7992-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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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債 權 人 黃雋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蔡漢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違約金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請求金額新臺幣 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之計算式各為何? 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釋明對債務人蔡漢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工程合約書之相 對人為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非蔡漢中。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40-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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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5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2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33,919元,及其中本金29,990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9日止,帳款尚餘33,919元及其中 本金29,99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62-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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