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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馮台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1

TNDV-114-司促-4884-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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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呂昌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21

TNDV-114-司促-5065-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謝幸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59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972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2 新臺幣2756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5% 003 新臺幣66762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4 新臺幣167431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3年1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 005 新臺幣249039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4年0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3%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972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3年 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2756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4年 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66762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3年 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167431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3年 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249039元 謝幸純 自民國114年 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21

TNDV-114-司促-5059-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坤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21

TNDV-114-司促-5073-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1

TNDV-114-司促-5169-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世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21

TNDV-114-司促-5066-20250321-1

基簡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對孟**等3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未於訴 狀載明相對人孟**等3人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190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孟**等3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記載相對人孟**等3人姓名之起訴狀(應載明本件訴 訟案號,且按相對人人數附繕本),與陳報本件土地、建物起訴 時之市價,逾期未補正相對人孟**等3人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2025-03-21

KLDV-114-基簡調-241-2025032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沈于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3,908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于微於民國110年11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1

KLDV-114-司促-1485-202503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盈妦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 元(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零玖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1

KSDV-114-司促-4868-202503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邱雅雯 許乃元 一、債務人邱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玖仟貳佰 捌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雅 雯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乃元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1

KSDV-114-司促-4831-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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