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育生

共找到 109 筆結果(第 71-80 筆)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6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捌萬玖 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27,640元,付款 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3年11月1日,詎於到期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 其餘589,38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 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2-10

TPDV-113-司票-34969-2024121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楊沈勤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楊宏文 楊宏民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進豐 鄭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 壹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 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 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 應共同將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樓房屋遷讓返還予原 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請求遷讓之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 100,000元/㎡,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14.78㎡,故本件起訴時 系爭房屋及基地交易價格約為1,147萬8,000元(計算式:11 4.78㎡×100,000元/㎡=1,147萬8,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扣除按公告現值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基地價值158 萬9,444元(計算式:731.68㎡×113年公告土地現值115,549 元/㎡×權利範圍188/10000=1,589,444元),是系爭房屋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88萬8,556元(計算式:11,478,000元 -1,589,444元=9,888,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9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2024-12-09

PCDV-113-補-2100-20241209-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29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 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4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5月29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4-12-06

TCDV-113-司聲-1934-20241206-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3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4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 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4-12-06

TCDV-113-司聲-1933-20241206-1

司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9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林育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 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93,12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 年10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149,760元未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票-15591-20241205-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38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住○○市○○區○○○○○0000號信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育生之薪資,惟第三人新光人 壽保險(股)公司登記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2-05

SCDV-113-司執-58384-20241205-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王建智 相 對 人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70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1年3月30日 100,000元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22日 002 112年11月16日 150,000元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003 112年7月18日 100,000元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004 112年2月22日 150,000元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22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05

CHDV-113-司票-1704-20241205-3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77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60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07,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60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107,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2-05

SLDV-113-司票-26477-2024120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洪啟榮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曹尚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鍾情妹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下稱系爭5樓 房屋)住戶,原告則係其上層同址6樓(下稱系爭6樓房屋) 住戶,詎被告自民國109年2月間起即因將室內冷氣調溫過低 (攝氏18度),使系爭6樓房屋地板與系爭5樓房屋天花板溫 差過大,致系爭6樓房屋地板呈現冷凝出水現象,業經社團 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在案,且被告迄今仍然持續將室 內冷氣調溫甚低,持續造成系爭6樓房屋地板呈現冷凝出水 現象,除造成系爭6樓房屋地板潮濕易跌倒外,更造成房屋 內之木製傢俱嚴重毀損,經鑑估維修費用達新臺幣(下同) 1,773,757元。原告雖迭向被告反映,但被告竟置不理會, 迄今已數年之久,對原告精神造成相當之痛苦,影響居住之 生活品質且造成不便及干擾,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及安全之 權利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793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773,757元,及 其中1,773,757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000,000元自民事 準備(四)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將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內之 室內冷氣調溫過低造成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房 屋地板出現冷凝水現象。㈢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9年2、3月間搬進系爭5樓房屋。系爭5樓採取全室吊 隱式中央空調的冷氣設計。被告約在110年8月晚間8時許, 接獲社區物業管理反映,轉達原告戶內有家中地板反潮積水 之情事,被告經轉知後,隨即請助理了解狀況,積極聯絡冷 氣廠商前來查看系爭5樓房屋之中央空調安裝情形、出風口 設計等等,以查明原告所述系爭6樓房屋地板冷凝水之形成 ,造成其家中地板出水濕滑等情,是否為系爭5樓房屋之吊 隱式空調所導致。被告復於110年11月約請設計師、兩家冷 氣安裝師傅至系爭5樓查看,被告也多次與大樓管委會主委 、建商遠雄建設副總經理討論協商如何來配合原告改善地板 冷凝水支出水情形,過程中被告絕無不予以善意回應之情形 。然而,經由多次冷氣機安裝之專業人員前來勘查後均表示 ,吊隱式冷氣安裝在天花板,出風口朝下、與系爭6樓房屋 地板有保留空間,且被告並無原告所稱終年將系爭5樓室內 溫度設定為攝氏18度之情形,應不致造成系爭6樓地板冷凝 出水之情形。況,被告與原告委任律師於111年3月10日調解 後,並無於系爭五樓全天使用冷氣、縱使開啟冷氣、也都設 定溫度在22度,原告仍執意指述被告家中室內溫度為18度, 溫度過低等等,實為原告個人臆測;且按常理來說,原告主 張被告家中室內溫度長年為18度不僅不符合常理且過於武斷 ,更無證據足以證明之!  ㈡本件雖經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前往現場勘驗後,於113年6月7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略以:「(系爭6樓房屋樓地板冷凝出水原因為何?與被告冷氣溫度開太低有無因果關係?)6樓樓地板冷凝出水原因,標的物5樓使用冷氣時,於會勘時5樓頂版表面溫度偏低為19.6度C及19.8度C,6樓地板面溫度最高為28.2度C至30.2度C,兩者實際為同一樓版(18公分厚),上下溫差達8.4度C至10.6度C,研判此為冷凝出水原因,與5樓冷氣溫度開太低有關。」、「(系爭6樓室內傢俱因地板出水侵蝕損毀,扣除後其合理的修繕金額為何?)6樓室內傢俱部分之修復費用共計240,100元(詳附件六)…」等語,惟系爭5樓房屋室內所安裝之冷氣為吊隱式中央空調,吊隱式空調之安裝會於天花板留有一密閉空間,再由天花板預留出風口向下向室內吹送空調,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於會勘時,所測量之5樓頂版表面溫度坐落在吊隱式空調「密閉空間內」,因吊隱式空調於天花板建造之密閉空間運作,內有冷空氣密集集中而造成「頂版溫度」較「5樓室內溫度」更低的現象,此應不能等同於5樓之室內溫度或5樓開冷氣後之溫度。而本件鑑定報告雖謂「5樓頂版表面溫度偏低為19.6度C及19.8度C,6樓地板面溫度最高為28.2度C至30.2度C,兩者實際為同一樓版(18公分厚),上下溫差達8.4度C至10.6度C,研判此為冷凝出水原因,與5樓冷氣溫度開太低有關。」然而,5樓冷氣溫度應設定在幾度?開多久時間而能不致6樓有冷凝出水之現象產生?又,鑑定報告測得6樓之樓地版面溫度高達28.2-30.2度C,此溫度是否為一般人民住家室內常見之樓地板溫度抑或是少見案例?鑑定報告似未一併考量而為判定。  ㈢再者,原告於111年1月間聲請民事調解,欲禁止系爭5樓房屋 室內開冷氣溫度在攝氏溫度22度以下,兩造於111年3月10日 進行調解,原告當日並未提及系爭6樓房屋內木製傢俱嚴重 毀損一事,卻於短短不到2、3個月間,系爭6樓鞋櫃、衣帽 間、客廳、書房、主臥室幾乎「全屋」傢俱皆因系爭6樓地 板冷凝出水而需要重建,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用高達1,733,73 7元,亦與前開鑑定報告第二點之結論「系爭6樓室內傢俱部 分之修復費用共計240,100元」相去甚遠,原告主張之修繕 金額實屬過高,應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被告並無於系爭5樓房屋全天使用冷氣、縱使開啟 冷氣也都設定溫度在22度,被告也秉持著敦親睦鄰出發點, 業已盡其所能配合原告,與大樓物業管理人員來回討論、請 專業人員前來查看系爭5樓房屋空調設計、出風口配置等情 形,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被告也調整冷氣溫度從未長期設 定冷氣溫度為攝氏18度,然原告逕向被告請求幾乎重建全屋 木製傢俱之高額損害賠償金及高額之精神慰撫金,實屬無理 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三重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莘田制作所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影本各乙紙、系爭6 樓房屋地板及室內溫度測量照片14張、113年8月13日拍攝系 爭6樓房屋地板冷凝出水照片5張、113年9月19日、22日、24 日拍攝系爭6樓房屋主臥室地板照片為證,被告對於其居住 在系爭5樓房屋,原告居住於系爭6樓房屋並不爭執,然否認 系爭6樓房屋之冷凝出水原因與系爭5樓房屋冷氣開放有關, 並以前詞置辯。  ㈡查,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系爭6樓房屋樓地板冷凝出水原因 為何?與被告冷氣溫度有無因果關係?」進行鑑定。經鑑定 人於112年8月8日、112年8月24日、113年3月l日會同當事人 勘察室內外現況及量測,並予以拍照記錄,並以熱顯像儀測 量後拍照紀錄,綜合現場勘查結果及以熱顯像儀拍攝測量記 錄溫度,標的物5樓有使用冷氣時,112年8月8日及112年8月 24日勘查標的物6樓主臥、次臥、次臥2地板面有凝結水現象 ,熱顯像儀拍攝標的物5樓,位置8(回風口附近頂版表面) ,其溫度最低為19.6°C及19.8°C,有溫度偏低現象,出風口 天花板表面測得最低溫度僅18.9°C,相差僅0.7及0.9°C,標 的物5樓為固定式天花板,每個房間僅留一個可拆卸維修孔 ,天花板與頂版中間內部均相通,故研判其內部溫度差不多 ,5樓頂版表面溫度最低為19.6°C及19.8°C,6樓地板面溫度 最高為28.2°C至30.2°C,兩者實際為同一樓版(18公分厚) ,上下溫差達8.4至l0.6°C,研判此為冷凝出水原因。此有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113年6月7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03號鑑定 報告書可稽。  ㈢依前開鑑定報告書所載,系爭5樓房屋於112年8月8日及同年月24日冷氣開放時,回風口附近頂版表面、出風口天花板表面溫度約在18至19℃,而同時期系爭6樓房屋地板最高為28.2至30.2℃,研判因上下溫差造成冷凝出水現象。是系爭6樓地板之冷凝出水現象與系爭5樓房屋冷氣開放時所造成之溫差有關,堪以認定。惟鑑定報告書並未記載勘查時系爭5樓房屋冷氣開放之設定溫度、系爭6樓房屋之屋內溫度、濕度等可能造成冷凝出水之影響因子予以記載,難以推知系爭6樓房屋地板出現冷凝出水現象之際,系爭5樓房屋之冷氣開放溫度為何,是原告以此主張被告將室內冷氣調溫過低(攝氏18度),致系爭6樓房屋地板與系爭5樓房屋天花板溫差過大,而生冷凝出水現象乙節,難認有其實據。  ㈣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依前開鑑定報告書,至多可認系爭5樓房屋冷氣開放時 之溫差將造成冷凝出水現象,惟系爭5樓房屋於如何之溫度 設定將造成系爭6樓房屋地板之冷凝出水現象,該溫度是否 屬於超乎一般冷氣使用情形之「過低」程度,均未舉證以實 其說,則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5樓房屋居住期間有冷氣開放 溫度過低之過失侵權行為,舉證不足,其據此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773,757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及請求被告不得將系爭5樓房屋之室內冷氣調溫過低造成 系爭6樓房屋地板出現冷凝水現象,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79 3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773,757元,及其中1,7 73,757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000,000元自民事準備(四)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不得將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內之室內冷氣 調溫過低造成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地板出 現冷凝水現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2024-11-29

PCDV-111-訴-1532-20241129-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周大偉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林芳柔於民國108年3月14日結婚, 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明知林芳柔係有配偶之人,竟自11 2年6月間起,假借與林芳柔有業務往來之便,持續與林芳柔 聊天互動,不僅以「老公」、「老婆」、「寶貝」親暱互稱 ,甚至發生多次性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請求被告 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林芳柔向伊要了很多錢,伊依林芳柔指示匯款至 指定之金融帳戶,竟為原告之金融帳戶。林芳柔稱與原告感 情不好要離婚,結果根本沒有。原告與林芳柔共謀詐騙伊, 原告從頭到尾均知情,伊並未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108年3月14日與林芳柔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 中一節,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為證(本院卷第25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㈡觀諸被告與林芳柔間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可見2人互相傳送明顯具有性意 涵之文字內容,且由該等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林芳柔互以「 老公」、「老婆」相稱,2人除多次相互傳達愛意外,並有 親吻及為猥褻、性交行為之情形,實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超出通常人際互動界線,無從為社會通念予以容忍,已達破 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屬侵害原告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另被告自陳:對於對話 紀錄之真正性沒有爭執,是真的等語(本院卷第89頁),且 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林芳柔為有配偶之人一節,未見被告 予以爭執,再觀諸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向林芳柔 表示:「妳結婚後妳找過幾個」等語(本院卷第91頁),足 認被告確實明知林芳柔為有配偶之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慰撫金,核屬有據。  ㈢被告雖抗辯:原告把配偶當作騙人的工具,怎麼會侵害配偶 權,匯款帳號怎麼會是原告的帳號云云。然原告主張:該原 告之金融帳戶帳號是林芳柔在使用,因為林芳柔的帳號在該 段時間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一直無法解除等語(本院卷第16 3頁),且給付金錢之原因多端,自難僅以被告有匯款至林 芳柔指定之金融帳戶,即遽認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未受侵害。是被告此部分抗辯,應無可採。  ㈣被告另抗辯:民法規定事前知悉與事後原諒並不構成侵害配偶權;4月知情5月還跑去大陸玩合理嗎云云(本院卷第89頁),並提出原告與林芳柔於5月5日至大陸遊玩之社群軟體Instagram照片為證(本院卷第203至205頁)。惟據原告主張:113年4月間被告、林芳柔因故鬧翻,被告竟前來原告與林芳柔之住所吵鬧,原告至感莫名,經質問林芳柔後,林芳柔坦承外遇事實,始知上情;沒有事前知悉,也沒有事後原諒等語(本院卷第9、90頁),既否認有事前知悉或事後原諒之情形,衡以原告與林芳柔結婚多年,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有戶口名簿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頁),出國遊玩之考量因素甚多,尚難僅憑原告知悉配偶外遇後仍共赴外地旅遊,即可逕認原告事後原諒,故難認有何原告事前知悉或事後原諒之情形。  ㈤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受被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 當之痛苦。審酌兩造於112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本院限 閱卷第9至17頁),綜合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並 考量原告遭被告以前述方式侵害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程度,認 被告賠償慰撫金以4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7月6日起(本院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 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至被告 雖聲請通知林芳柔到庭作證,然由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對話 紀錄,已足認定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故無通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一: 編號 Facebook Messenger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被告:那我幫你打針 林芳柔:不用啦,我今天在家休養就好 被告:用肉棒幫你注射 本院卷第27頁 2 被告:月經來了不能打炮 林芳柔:你要玩可以玩呀 林芳柔:只能在廁所 被告:就忍很久上次就不要 林芳柔:這次是真的只能在廁所 被告:禮拜一要去牽車 被告:我要在外面的廁所 林芳柔:我生理期,一定要在飯店,不然會噴的到處都是 被告:好喔 本院卷第30頁 3 林芳柔:我要是懷孕,你一年沒辦法碰我,你可以嗎 被告:懷孕也要幹老婆啊 被告:生第二胎就比較好了吧 被告:(傳送懷孕做愛姿勢建議圖片) 被告:我想要老婆懷孕的時候玩 本院卷第31頁 4 林芳柔:我愛你,凱傑 被告:我愛你,芳柔 被告:好想跟老婆愛愛 林芳柔:我真的好愛你 被告:老婆很久沒打炮 被告:我也很愛老婆 被告:喜歡跟老婆做愛 林芳柔:我也喜歡和你做 被告:想要每天跟老婆做 被告:老婆小穴很濕肉棒很爽很舒服 林芳柔:我生理期還是沒來 被告:那驗一下 被告:想跟老婆生寶寶 本院卷第31頁 5 林芳柔:老公,今天你要幹嘛呢 被告:去幹老婆 林芳柔:你就很壞 被告:你就不給我幹了 林芳柔:我哪有 被告:肉棒很硬 被告:想每天幹老婆 林芳柔:你慾望就很強 本院卷第32頁 6 林芳柔:本來想在車上幫你 被告:你要吸出來吃下去啊 林芳柔:你就很壞 被告:就很濃很多想給老婆吃 被告:累積很久了 林芳柔:好啦,滿足你 被告:幫老婆補一下 被告:老婆這麼好喔 被告:還想顏射老婆 本院卷第32頁 7 被告:乖 被告:老婆 被告:因為太久沒被我幹 被告:運氣不好 林芳柔:你很壞 林芳柔:我們已經一個月沒做了 被告:你就很忙啊 被告:很久沒跟老婆打了 被告:好想跟老婆愛愛 本院卷第33頁 附表二: 編號 LINE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被告:我那天有聞到一點味道那時候應該就有感染了忘記跟妳講 林芳柔:那你怎麼不講 被告:太累睡起來忘記了 林芳柔:真是尷尬 被告:女生很正常 林芳柔:我現在就是很不舒服 被告:尿道感染喔 被告:還是陰道 林芳柔:陰道 被告:有分泌物嗎 林芳柔:一點點而已 被告:吃一個禮拜藥就會好了吧 林芳柔:對啊,基本上是,有開塞劑,口服藥 被告:塞劑很有效 被告:妳之前有感染過 林芳柔:有,在南京的時候 被告:那很久了 林芳柔:對啊 被告:那是我害的 林芳柔:嚴格來說,是 被告:那不能愛愛了 被告:要禁慾 林芳柔:到底是你喜歡做愛完不洗澡 被告:我又沒有不洗澡就愛愛 被告:那應該是我被感染 被告:妳都馬上洗 被告:做完要多喝水尿尿 林芳柔:男人哪可能被感染 被告:好啦 被告:我洗 林芳柔:我講你才在說要洗 林芳柔:那你之前那個習慣真的是不好 被告:知道 本院卷第11頁 2 林芳柔:你做愛就不會速戰速決 被告:妳不是嫌快 林芳柔:你還可以再慢點 被告:現在膩了不想跟我玩了就嫌久 被告:是要多慢 被告:又在那嫌 被告:跟別人玩都最久 林芳柔:放屁 被告:好的 林芳柔:我和你最久 被告:放屁 林芳柔:真的呀 被告:不是跟別人很合 林芳柔:我和你最合 本院卷第12頁 3 林芳柔:你前天晚上折騰我 被告:哪有 被告:妳在做夢 林芳柔:吵完架還要做愛 被告:沒有啊 被告:妳做春夢喔 林芳柔:你忘了你碰我 被告:妳才忘了 被告:做愛跟肩膀有什麼關係 林芳柔:痠痛 被告:而且又沒做完 被告:妳說肚子痛 被告:躺著也會痠痛 林芳柔:會呀 被告:妳就老人 林芳柔:老人個鬼 被告:因為我拉妳手吧 被告:妳就老人鬼 被告:幫妳按摩啊 林芳柔:你今天要幹嘛 被告:買壯陽藥玩老婆 本院卷第12頁 4 林芳柔:我和你同房之後,就是黃體破裂 被告:醫生說的喔 林芳柔:但是我吃藥流產,沒有流乾淨 林芳柔:所以,繼續回診 林芳柔:一個禮拜回診一次 林芳柔:我懷孕指數有下降 被告:所以沒懷孕 林芳柔:沒有 被告:那就好 本院卷第13頁 5 被告:妳是不是欠幹 林芳柔:我本來就是被你幹 被告:死騷貨 林芳柔:你再說一次 被告:不給我幹我要去幹別人了 林芳柔:你就慾望那麼強 被告:不行喔 被告:妳還不是一樣 被告:好意思說我 林芳柔:醫生說,要血流乾淨了才行 被告:好呀 被告:我先幹別人 林芳柔:去呀 林芳柔:(您已取消通話) 被告:好呀 被告:要去了掰掰 林芳柔:去哪 被告:幹別人啊 林芳柔:打死你 被告:行 林芳柔:你可以跪安了 被告:滾 被告:我要去幹老婆屁屁 被告:掰掰 林芳柔:血沒流完,都不能做愛 被告:可以 林芳柔:做愛做到進醫院 被告:都我錯唄 林芳柔:第一次 被告:我就太長了唄 被告:肉棒頂太深撞破了唄 林芳柔:那時候真的是好痛 被告:跟老婆就不合唄 被告:老婆適合短雞雞 林芳柔:你這樣講對嗎 被告:那我切短一點唄 被告:以後不能插穴穴 林芳柔:那好痛喔 被告:買貞操帶給老婆戴 林芳柔:啥 被告:這樣想插也不能插了 本院卷第14頁 6 林芳柔:玩玩具,和你是第一次 被告:妳跟別人也很多第一次就願意 林芳柔:那也要看什麼嘛,玩具那個我真的太敏感了 被告:玩玩具根本就沒完成 被告:我想讓老婆高潮啊 林芳柔:我確實很敏感 被告:愛妳才想讓妳高潮不然我就自己爽就好 被告:那我把妳綁起來就不會逃走 被告:很敏感應該很容易高潮啊怎麼沒高潮過 林芳柔:震動到一個點的時候,那種酥麻感我受不了 被告:那很爽不是就忍一下有什麼關係 林芳柔:就受不了 被告:妳不是說要配合就不要理由這麼多 林芳柔:我知道啊,下次配合 被告:受不了就把妳綁起來 被告:那就看妳表現怎麼樣 林芳柔:老公,被你在床上寵的感覺真好 被告:因為我愛老婆想讓老婆舒服啊 林芳柔:我很享受那種被你疼愛的感覺 被告:就沒什麼機會跟老婆做愛沒辦法多磨合 林芳柔:老公,憋壞了吧 被告:我想要每天跟老婆睡每天幹老婆 被告:累積很多對老婆滿滿的愛 被告:我就想把滿滿的愛都射給老婆看老婆吃下去就很滿足啊 林芳柔:下次吃下去,滿足你 被告:妳就不願意接受我的愛 林芳柔:接受 被告:老婆都不知道我真的很愛老婆 林芳柔:怎麼會不接受 林芳柔:我能夠感受得到 林芳柔:所以和你在一起,很幸福,你也很照顧我 被告:那全部的愛都射給老婆要全部吃下去不能浪費我對老婆的愛 林芳柔:好,全部吃下去 被告:我就跟那些男人不一樣我都全心全意對老婆都不相信我 林芳柔:我相信你 被告:我得不到老婆的全部所以才這麼生氣 林芳柔:我感受得到,你事事為我著想 林芳柔:我明白,冷靜下來我也理解你 被告:那老婆答應願意對我全心全意了嗎 林芳柔:願意 本院卷第15頁 7 被告:妳就天生適合被插不會痛 被告:(貼圖) 林芳柔:屁啦 被告:我就很想插老婆的屁眼嘛 被告:看到老婆的屁眼就很興奮 被告:從後面插老婆小穴的時候都看到屁眼在收縮就很受不了 被告:肛交保證會讓老婆很舒服的 被告:老婆好想要 林芳柔:好啊 林芳柔:那我試試 被告:龜頭都流汁了 被告:那老婆回台灣我們第一次做愛就來玩好不好嘛 被告:龜頭都濕濕的了好想幹老婆 林芳柔:好 林芳柔:你好壞 被告:好愛老婆 被告:一直流汁 林芳柔:我回去讓你愛 被告:很愛老婆就想跟老婆做愛越做越愛 林芳柔:好啊 林芳柔:我也喜歡和你做 被告:我是因為愛老婆才跟老婆做愛 被告:不是為了做愛才跟老婆做愛 林芳柔:我知道 被告:老婆就很壞讓我這麼愛 被告:本來不想這麼愛老婆的 林芳柔:那不然你想幹嘛 林芳柔:不那麼愛 被告:因為我佔有慾很強就會吃醋會生氣 被告:就在一起開心就好啊 被告:還是有愛但是不能太愛 被告:越在意就會生氣我就不想生氣 被告:生氣很累 被告:剛在一起妳不是有說妳對我好像沒什麼魅力我都沒有很想碰妳 被告:因為我就怕太愛老婆就會常吵架 林芳柔:那為什麼還是碰了 被告:不然妳不想我碰妳 被告:因為就越來越愛老婆就越想得到老婆 林芳柔:我是問你這個 被告:妳就害羞我看妳好像沒很喜歡做愛 被告:後來都是妳主動啊 被告:越來越愛老婆就越來越想碰老婆 被告:怕跟老婆一直做愛會越來越愛老婆所以要克制 本院卷第16頁 8 林芳柔:你第一次碰我 林芳柔:你是心不甘情願還是心甘情願 被告:怎樣 被告:又扯到那 被告:有什麼關聯 林芳柔:因為你下午的時候說,不太想碰我 被告:妳自己說的啊 被告:妳說妳是不是對我沒有魅力 林芳柔:我那時候確實覺得 被告:因為妳什麼都說不要就冷掉了啊 被告:又我 林芳柔:可是第一次約會,你還是主動牽我手 被告:不然咧 林芳柔:但是接吻還是我主動 被告:忘了 林芳柔:進房間我主動坐你腿上親你 被告:我叫妳一起泡澡妳就不要 林芳柔:我害羞 被告:那主動親就不害羞 被告:妳毛就很多 林芳柔:光身體我當然會害羞 被告:第一次完第二次就馬上放開 被告:妳就很極端 林芳柔:因為親熱過了嘛 被告:知道了 本院卷第17頁 9 被告:可是我想內射老婆 林芳柔:我回台灣去問避孕環 被告:那為什麼以前不避孕都不會懷孕 林芳柔:你指的是? 被告:妳之前每一個不是都沒避孕 被告:怎麼我跟老婆沒做過幾次就懷孕 林芳柔:我之前吃過藥 本院卷第18頁 10 林芳柔:媽的,我下面濕了 林芳柔:被你講 被告:我看 被告:多濕 林芳柔:(照片) 林芳柔:你弄的 被告:老婆的每個洞嘴巴小穴屁眼我都想用肉棒塞滿讓老婆爽 被告:很濕欸好想舔 林芳柔:就很濕 被告:淫水都沾到毛了 林芳柔:我也是被你舔的很爽 被告:老婆毛就很多性慾很強 林芳柔:你嘴巴很厲害 林芳柔:我很喜歡被你舔 被告:沒舔過幾次吧 林芳柔:還是有 被告:好想舔老婆穴穴跟屁眼 林芳柔:你就很會挑逗 被告:老婆把毛除掉就更好吃 被告:穴穴很美想整個露出來看更清楚 林芳柔:那你就全部看光了 被告:我喜歡欣賞老婆的穴穴 被告:看了很興奮有幸福感 林芳柔:你好煩喔,弄的我好濕 被告:因為我很愛老婆啊講的都是實話 被告:很喜歡跟老婆做愛 林芳柔:我也喜歡和你做 被告:跟老婆有愛做起來更爽 林芳柔:最好是一進房間就熱吻直接來 被告:那下次穿裙子不要穿內褲直接來 被告:老婆就很濕不用什麼前戲 林芳柔:我有和你出去穿過一次裙子 林芳柔:裡面穿丁字褲 被告:就想直接被上 林芳柔:記得嗎 林芳柔:你直接就來 被告:有啊 被告:然後射嘴巴啊 林芳柔:對啊 林芳柔:丁字褲直接來 被告:妳就很淫蕩直接叫我射嘴巴 被告:很興奮 林芳柔:我們也是一進房間我就挑逗你 被告:這麼猴急 本院卷第19頁 11 林芳柔:第一次碰我的時候,是什麼感覺 被告:沒老婆不知道要怎麼辦了 林芳柔:我會一直在 被告:老婆很漂亮很白皮膚很好身材很好啊 被告:無可挑剔 被告:奶又大穴穴又很濕很緊 被告:我就很舒服很快就射了 林芳柔:你就很會形容 被告:實話實說 林芳柔:不要講了啦 被告:遇到老婆就很幸運 林芳柔:受不了 林芳柔:越講越濕 被告:老婆我好愛妳喔 林芳柔:我都想自己來了 被告:想每天跟老婆做愛 被告:跟老婆親親喇舌很舒服 林芳柔:那我連睡衣都不用穿了 林芳柔:好煩喔 林芳柔:你知道和你接吻會上癮嗎 林芳柔:你技術也好 被告:老婆也很會親 林芳柔:幾下魂就勾沒了 被告:舌頭很靈活 林芳柔:你看我們上次去開房間 林芳柔:我在浴室就一直親你 被告:就月經來不然就可以玩更久 林芳柔:根本捨不得分開 林芳柔:月經來你還不是要了我 被告:妳叫我插的 林芳柔:因為實在受不了 被告:就很久沒做 林芳柔:真的很久,碰你就淪陷了 本院卷第20頁 12 被告:很愛老婆就想跟老婆做愛越做越愛 林芳柔:好啊 林芳柔:我也喜歡和你做 被告:我是因為愛老婆才跟老婆做愛 被告:不是為了做愛才跟老婆做愛 林芳柔:我知道 被告:老婆就很壞讓我這麼愛 被告:本來不想這麼愛老婆的 林芳柔:那不然你想幹嘛 林芳柔:不那麼愛 被告:因為我佔有慾很強就會吃醋會生氣 被告:就在一起開心就好啊 被告:還是有愛但是不能太愛 被告:越在意就會生氣我就不想生氣 被告:生氣很累 被告:剛在一起妳不是有說妳對我好像沒什麼魅力我都沒有很想碰妳 被告:因為我就怕太愛老婆就會常吵架 林芳柔:那為什麼還是碰了 被告:不然妳不想我碰妳 被告:因為就越來越愛老婆就越想得到老婆 林芳柔:我是問你這個 被告:妳就害羞我看妳好像沒很喜歡做愛 被告:後來都是妳主動啊 被告:越來越愛老婆就越來越想碰老婆 被告:怕跟老婆一直做愛會越來越愛老婆所以要克制 林芳柔:那你現在克制不了了 被告:現在不想忍了想一輩子跟老婆在一起疼老婆 被告:跟妳一樣克制不了不行喔 林芳柔:那為什麼我第一次去找你,你還是碰了我 被告:不然床上不合妳可以喔 被告:老婆在大陸都跟老婆聊一個月了忍這麼久了 林芳柔:那可以推託 被告:沒性生活怎麼能長久 被告:我又不行沒性生活 被告:我這麼色這麼有用 被告:妳在大陸一直說妳很想要我不碰妳還是男人嗎 被告:我又不是竹科工程師 被告:都去開房間了還不碰有病喔 被告:那不碰妳會不會以為我陽痿 林芳柔:哈哈 林芳柔:你多久沒有了,碰我之前 被告:忘了啦 被告:一陣子吧不然怎麼會第一次跟老婆愛愛這麼快就射 本院卷第21頁 13 被告:每天幹老婆都幹不膩 被告:跟老婆一起生活一定很甜蜜 林芳柔:你就不能沒有性生活 被告:我就性慾很強每天都想要 被告:老婆不想每天被我幹喔 被告:妳是不是跟人家住都每天 被告:(貼圖) 林芳柔:沒有 被告:那妳跟我住要每天 林芳柔:你以前也是每天? 被告:不然咧 林芳柔:哪有那麼好的精神 被告:為什麼沒有 林芳柔:工作忙,哪可能 被告:我很有用啊 被告:晚上就是要打炮才有動力工作 林芳柔:那你空窗期怎麼辦 被告:沒女人慾望就會降低啊 被告:現在有老婆又激起我的慾望 被告:太久沒打炮就會憂鬱 林芳柔:我看你最近是有點鬱悶 被告:打炮可以分泌多巴胺治憂鬱 林芳柔:所以你以前憂鬱症這樣治療? 被告:應該吧 被告:因為有愛跟老婆做愛效果更好 林芳柔:你現在還憂鬱 被告:因為見不到老婆 被告:做愛跟打炮不一樣一個有愛一個沒愛 被告:沒愛就很空虛 林芳柔:那你有空虛的時候? 被告:我想跟老婆好好做愛增進感情 林芳柔:我們感情很好 被告:我想要老婆是我一個人的 林芳柔:我之後就是你一個人的,搶不走 被告:還好久喔 林芳柔:這段感情得來不易,要好好珍惜,不可以說彼此傷害的話 被告:知道了 被告:我之後改進 被告:我好愛老婆 林芳柔:我也很愛你 被告:愛到想到老婆肉棒就會硬 被告:很久沒這樣這麼愛一個人 林芳柔:那你之前這樣愛的人是誰 被告:我只剩老婆了 本院卷第22頁

2024-11-29

SCDV-113-訴-658-20241129-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