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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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附
最高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心寬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心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 上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心寬部分撤銷,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 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心寬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 刑後,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刑事第二審判決及第二審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因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有罪)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部分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5

TPSM-113-台附-12-20250305-1

勞專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美伶 相 對 人 華盛頓文教機構 法定代理人 莊瑞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 。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提出民事起訴狀乙份,並未按相對 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書狀繕本三份 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及相對人,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2025-03-05

SCDV-114-勞專調-12-20250305-2

投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景勛 被 告 張鴻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NTDM-114-投交簡附民-7-20250305-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吳星雲 被 告 張志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NTDM-114-投簡附民-5-20250227-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施芃盈 被 告 簡杏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2月2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而原 告係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審 判筆錄、該判決書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佐。因原告係 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檢察官上訴繫屬二審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此外,如檢察官已於上訴期間就 上開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 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NTDM-114-附民-31-20250227-1

投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建旌 鄭星瑜 被 告 廖天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2-27

NTDM-114-投交簡附民-2-20250227-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鄧靖樺 被 告 林哲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5

NTDM-113-附民-378-20250225-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楊薏樺 被 告 林哲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5

NTDM-114-附民-35-20250225-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吳亘琦 被 告 連笙凱 上列被告連笙凱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NTDM-114-附民-38-20250225-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江艾鈴 被 告 陳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24

NTDM-113-附民-428-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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