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42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孝沅
被 告 劉忠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PDM-114-審附民-64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