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羅如瑞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9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起
執行羈押3月。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
述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3年10月10日
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CHDM-113-侵訴-26-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