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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嘉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受刑人於112年10月3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8681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4年10月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弘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政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 2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5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1-20

KSDM-114-聲保-2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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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俊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俊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俊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4月、2月 、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 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8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3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帆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冠帆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7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4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1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凱倫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侯凱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4年確定, 並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 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1-20

KSDM-114-聲保-1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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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茹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秀茹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2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4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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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廷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育廷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10年9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 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4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2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博 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凱博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9月1 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48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3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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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笙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嘉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 12年3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3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將瑋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將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 00年9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4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1-20

KSDM-114-聲保-1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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