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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帆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冠帆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4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