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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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7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慶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陳禹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1-15

TCDV-113-司執-182773-20241115-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29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尤彥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1-14

TCDV-113-司執-181299-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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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6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蔡易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1-14

TCDV-113-司執-181604-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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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羅守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1-11

TCDV-113-司執-179408-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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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06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金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金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 ,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 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1-07

TCDV-113-司執-164067-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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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6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張惟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1-07

TCDV-113-司執-177693-20241107-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0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鄭惠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1-01

TCDV-113-司執-175054-2024110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1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周俊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30

TCDV-113-司執-173180-2024103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9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林采穎即林妤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23

TCDV-113-司執-168959-20241023-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6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7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8號 債 權 人 蔡志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富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 在地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0-18

TCDV-113-司執-166577-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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