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7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慶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陳禹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TCDV-113-司執-182773-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