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譚秋平
代 理 人 詹家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紹文
相 對 人 林長佑
羅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88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卓錦毅因遭職業災害而死亡,聲請人為卓錦
毅之配偶,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等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萬1,015元(計算式
:職業災害補償118萬5,300元+喪葬費34萬6,800元+扶養費4
39萬8,915元+精神慰撫金250萬元=843萬1,0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萬4,556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1日保職核字第113051612785號函等
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
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TCDV-113-救-167-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