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葉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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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周佳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72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滯納金新臺幣4,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 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並無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97元之 請求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 請求違約金2,09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3年10月17 日所提書狀仍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30

PTDV-113-司促-8941-20241030-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4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黃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 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29145-20241024-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17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黃芷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28517-20241023-2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148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李嘉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4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52,020元, 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 日112年8月7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22

TPDV-113-司票-27148-20241022-2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李紫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9,69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合計5,400元之滯納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0-22

KMDV-113-司促-1083-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柏森 簡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捌仟伍佰玖 拾貳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18

TPDV-113-司促-11955-20241018-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黃浤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75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 新臺幣5,4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 明文。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雖敘明依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第7、8條約定,請求債務人清償以所欠本金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惟查,所指條款記載內容無涉違約金,經本院以裁 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違約金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 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 本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4

CHDV-113-司促-9697-20241014-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鄭凱鴻 蕭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960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滯納金新臺幣4,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 明文。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雖敘明依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第7、8條約定,請求債務人清償以所欠本金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惟查,所指條款記載內容無涉違約金,經本院以裁 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違約金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 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 本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4

CHDV-113-司促-9587-20241014-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王俊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66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 新臺幣3,52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 明文。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雖敘明依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第7、8條約定,請求債務人清償以所欠本金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惟查,所指條款記載內容無涉違約金,經本院以裁 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違約金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 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 本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1

CHDV-113-司促-9981-20241011-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陳詩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參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柒仟陸佰參拾伍元, 滯納金貳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09

PCDV-113-司促-26820-2024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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