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7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李友朋」更正
為「甲○○」,證據部分補充「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被告甲○○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
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式、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含有調戲之
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
3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642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處罰之
「性騷擾罪」,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 條第1 、
2 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
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行為人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
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主要在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
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
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參照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661號判決意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
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男身處囹圄
,竟趁甲男不及抗拒而為本案性騷擾行為,顯欠缺尊重他人
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更造成告訴人心理感到不舒服並受到
傷害(參告訴人於偵查中所述),行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素
行(參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為高中(職)肄業之智識
程度,家中有母親、弟弟之生活狀況(參被告之收容人基本
資料卡),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428號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為法務部○○○○○○○○○(
址設雲林縣○○鎮○○里○○○村0○00號,下稱雲二監)之受刑人
,而李友朋於民國113年5月19日18時30分許,在雲二監○○舍
○房,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甲男未防備且不及抗拒之時
,以手戳甲男之生殖器1下,以此方式對甲男為性騷擾行為
得逞。
二、案經甲男訴由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甲男於偵訊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法務部○○○○○○
○○○懲罰報告表、受刑人告知懲處紀錄暨陳述意見表、訪談
紀錄、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
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
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程 慧 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 于 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
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ULDM-113-虎簡-244-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