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錫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4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錫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KSDM-113-審交訴-295-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