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3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蔡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2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經查,債權人並未指明
執行標的,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嘉義市○區○○路00號附6
,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則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TYDV-113-司執-121310-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