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韋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267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1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
金,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
3期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3-司促-16690-20250311-1